單 位:國際合作與交流處、港澳台事務辦公室
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因公出訪(中辦發【2009】12号、中辦發【2013】16号)和主(承)辦國際會議(中辦發【2006】10号、中辦發【2010】10号)的文件精神,确保我校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規範有序地開展,現将因公出訪和主(承)辦國際學術會議審批程序重申如下,請各單位和相關人員嚴格執行。
一.凡使用學校各類經費出國(境)進行學術交流、合作科研、進修培訓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等各類國際交流活動的,均屬因公出訪。執行學校因公出訪任務的人員,出訪前必須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(港澳台事務辦公室)提交出訪申請表,同時附上邀請函和詳細日程。出訪申請經學校批準并公示無異議後方可成行,否則視為違紀,學校将對相關團組和人員進行通報批評,同時不予報銷任何與該次出訪相關的費用。
二.凡由我校各二級單位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會議,與會外籍人員來自3個或3個以上國家和地區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區)且超過10人的,必須提前1年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報送會議計劃進行備案,并且提前至少3個月将正式的申報資料報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(港澳台事務辦公室),由學校審核通過後逐級上報省教育廳、省外事辦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批。
國際合作與交流處(港澳台事務辦公室)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